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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5-09-17 00: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 点击: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编制《西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名单

  2.区级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6.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及提案议案

  7.区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区政府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承诺事项

  9.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10.区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西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gsxf.gov.cn)、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信息公告栏、信息查询点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区政府办公室307 室,

  通讯地址:西峰区九龙路29号,邮政编码为745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4-8213291

  传   真:0934-8232913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西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面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足球365投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依申请公开模块进行系统在线申请。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